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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玉欣委員等人有鑑於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本國申請者(被看護者)資格認定門檻過於嚴苛,且資格認定方法過度醫療化,不符合長照評估及身權法ICF需求評估之精神,爰提案建請行政院擴充ICF之長照需求評估機制,統整衛生署之長照需求評估制度,以強化ICF需求評估之周延性,並據以進行聘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本國被看護者之資格認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長照需求評估目前有兩套系統,其一是衛生署主管之長照體系中的長照需求評估制度,其二則是內政部主管之身權法於今年七月即將施行之ICF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身權法第五至第七條、第一零七條)。由於衛生署主管之長照服務法草案與長照保險法草案尚在法制化的過程中,未來如何無法逆料。 ICF則為即將上路施行的法律條文。ICF新制打破過往僅由醫師以醫療層面檢視「身體功能與結構」上損傷或障礙的鑑定模式,而將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業輔導評量等角度納入來考量身心障礙者的「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是更全人也更全面的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惟有關長期照顧需求評估之專業性可能不若衛生署長照需求評估制度周延,若能整合二者之優長,必能對身心障礙以致失能而需要長期照顧者,進行最適切的長照需求評估。

鑑於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本國申請者(被看護者)資格認定門檻過於嚴苛,且資格認定方法過度醫療化,不符合衛生署刻正發展中之長照評估制度以及內政部即將施行之身權法ICF新制之需求評估精神。為使被看護者資格認定能符合人民之真正需要,中長期而言,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需求評估應回歸長照需求評估制度或ICF需求評估制度。

由於衛生署長照需求評估制度之法制化還有一段路要走,ICF評估則即將上路,建議應先以ICF為主,統合衛生署發展中之長照評估制度,作為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需求評估機制。爰提案籲請勞委會盡速與衛生署、內政部依本提案建議方向進行跨部會協商,並修正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一項兩款以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1條聘請外籍看護之條件,來滿足民眾嚴峻而迫切的照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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